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应当使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发票管理系统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开发和维护。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印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稽查局负责检查被查对象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 发票领购
第一节 发票限购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
(一)依法在我市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且主营业务是从事销售不动产或建筑安装;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期限需在一年以上;
(三)已开通互联网,并具有网络在线开具发票条件和设备(计算机和打印机);
(四)依法建立账簿,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核算营业收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且无欠缴税款及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五)依法将其全部账号向地税机关报告。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及背后留有发票专用章印模的《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附件3)。
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如同一证件资料页数较多,可以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下同。
第七条 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对于申报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领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条件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其单张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发票领购方式及交验期限等,并向其下达《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附件4)及《发票领购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