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17号)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
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
3.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略)
4.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
5.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
6.纳税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略)
7.集团用户认定申请表(略)
8.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略)
9.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
10.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
11.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一般自开票方式申请表(略)
12.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简易自开票资格申请表(略)
13.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上年度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略)
14.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
15.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
16.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略)
17.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
18.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
19.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申请表(略)
20.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通知书(略)
21.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略)
22.发票缴销申请表(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见附件1)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见附件2)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是指在销售或受让不动产、接受或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过程中,开具或收取的收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