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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鲁财企[2011]47号)


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办),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办):

  近几年来,中央和省财政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政策不断完善,支持力度逐步加大,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对2010-2011年度中央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列入2010-2011年中央、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不含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所有担保(再担保)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各担保机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是否属实。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山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企〔2010〕52号)规定及有关申报通知要求,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提交的申报材料逐项进行核实。检查时应要求担保机构提供完整的原始申报材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银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完税证明、审计报告等。必要时到有关银行和企业进行延伸检查。

  (二)检查各担保机构管理是否规范。重点检查各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的财务处理是否规范,担保机构的管理和风控机制是否健全,担保资金的效益情况等。

  (三)检查各市以下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是否足额及时。根据省有关资金拨付通知要求,重点检查资金拨付过程各环节的运转时间,是否存在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问题。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0日-10月20日):由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办(局)组织对辖区内(含省直管县)所有获得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扶持的担保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写出检查报告并附《2010-2011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专项检查情况表》(附件),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各2份,附电子版)。检查报告要详细报告对每户担保机构的检查情况和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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