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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乡镇动物无害化处理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乡镇动物无害化处理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农发〔2011〕235号)


各区市县农发局(动监局),各先导区社管局:
  现将《大连市乡镇动物无害化处理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大连市乡镇动物无害化处理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动物无害化处理井的日常管理,保障无害化处理井的规范运作,遏制病死畜禽流入市场,有效控制动物疫情扩散,确保畜牧业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大连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小型动物(牛马等大型动物除外)的无害化处理,包括:
  (一)散养户、饲养大户正常养殖过程中的死亡动物;
  (二)被抛弃或无主的死亡动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大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管理责任制
  (一)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乡镇无害化处理井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乡镇无害化处理井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
  (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动物无害化处理井管理主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要指派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井的定期巡查,掌握无害化处理井的日常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管护和维修。
  (三)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收集、运送、处置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负责对无害化处理井、周边环境和运载工具进行及时消毒,并做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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