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已经获得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产品生产手续齐全。
3、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建设周期应不超过2年。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4、2009年/2010年已经连续2年获得各级政府扶持(含中央及省级财政产业引导资金,不含奖励性资金)的相同项目,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不再扶持。
五、名额分配及材料申报
(一)县(市)区名额分配
每个县(市)区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0个(不含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600万元。
(二)材料申报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及说明;
4、项目基本情况表及说明;
5、法人执照(复印件);
6、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7、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或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8、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件);
9、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复印件,对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和新增主要设备表要单独提供复印件);
10、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需提供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进账单及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11、项目自筹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关证明;项目建设已投入资金凭证复印件;
1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13、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生产许可证、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ISO9000证书等);
14、担保机构要提供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明细汇总表以及每笔担保费率情况和代偿损失情况;
15、社会服务机构要提供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收费情况、创业服务登记表、中小企业申请服务的内容、项目和效果评价以及与中小企业签订的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和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基础管理和战略管理咨询工作报告,被服务企业的反馈意见等;
16、培训机构要提供培训通知、培训人数及培训课程设置和内容(含日期、课程、课时、授课老师情况)、学员出勤情况统计表、学习成绩单和培训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