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方式
2011年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财政无偿补助、融资贴息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按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对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的通知》(济财企[2011]22号)规定执行。
对单个企业的项目补助和融资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济经信中小企字[2010]6号)规定执行;微小和初创企业即统计部门确定的规模以下企业和初创成立不足2年的企业。
(一)申请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的企业以及申请扶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对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的通知》(济财企[2011]22号)规定的条件申报;
(二)申报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其他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济南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
2、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信用和纳税状况良好,相关企业已经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按月报送企业财务税收信息快报。
3、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已批准项目实施。
4、项目资金筹集方案已经落实,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
5、申报单位有固定生产、服务和办公场所,除初创企业外,申报单位应依法设立两年以上。
6、2011年已经获得各级政府产业引导资金(含中央及省级财政产业引导资金,不含奖励性资金)扶持的单位,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不再扶持(不含贷款贴息项目)。
四、申报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报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或有效期内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或2010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或购买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