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劳动者工资支付表,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情况,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月份、工种、单价、工程量、应付金额、社保费缴纳金额、实付金额、本人签字等内容。工资支付表由施工企业留存备查。
三、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严格审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等进行限制。
四、健全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交通、水利、铁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确保工资支付保证金落实到位。凡未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批准开工的手续。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责任。
项目办理批准开工手续之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应当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填报《工资支付保证金申报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具体金额按规定计提。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用于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者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后,可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
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同时,在施工现场张贴《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无工资拖欠、克扣投诉举报的施工企业填报《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申请表》,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确无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工资支付保证金本息。
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