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决定》(鄂发〔2011〕2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落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
按照 “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动者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责任。
施工企业应当将劳动者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造成劳动者工资拖欠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劳动者工资直接清偿责任。发包方监督不力或者因其过错致使施工企业侵占、挪用劳动者工资款项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施工企业不能清偿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担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
二、切实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计算标准、工资结算方式、工资支付时间及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者花名册,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入职(进场)时间、离职(离场)时间等内容。劳动者花名册一式两份,施工企业一份,发包方审核保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