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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予免费参加培训: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超过30天的;

  (三)档案中主件缺失、手续不全的;

  (四)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证或者立功受奖荣誉的;

  (五)被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被评定为1至6级残疾等级的精神疾病患者。

  第七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具体时间按照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确定。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学时后,经鉴定(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训,学制一般为2年。完成规定课程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中等职业学历证书;经鉴定(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条件,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免费享受一次职业教育或者技能培训。

  第九条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在本州内进行,实行属地培训、属地管理。发挥州级培训基地引导示范、调剂余缺的作用,充分利用全州培训资源和岗位资源,帮助经济困难地区和教学资源匮乏地区承担部分培训任务。

  第十条 民政、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有一定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推荐渠道的职业院校,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并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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