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相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优先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之前须征求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重点建设立体化、零换乘综合客运枢纽,实现多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快停车场、首末站、公共交通专用道等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步伐,着力解决公共汽、电车沿街停靠问题。积极推进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港湾式停靠站建设,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在公共交通枢纽、场站,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换乘设施,以及各类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等服务设施。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并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从公共事业、市政公用设施、土地出让、出租车经营权出让等收费和收益中安排适当资金,设立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公共交通投资逐年上升。省人民政府将整合省级财政性交通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节能减排设施升级改造等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
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的政府补贴、补偿范围;对企业购置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公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监测考核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定期进行审计,并据此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必要的补贴、补偿。
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定价、调价机制。按照基于成本定价的原则,科学制订群众能接受、企业不亏损、财政能承担的城市公共交通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各城市可根据当地特点和不同类型乘客的出行需求,灵活提供多种票制票价,以吸引更多的乘客选择公共交通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