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
(鄂政办发〔2011〕1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精神,加快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城市运行和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社会公益事业。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各地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旧城改造加快,机动车增长势头强劲,城市公共交通普遍存在着投入不足、服务水平不高、企业经营困难、绿色发展意识不强等问题。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公共交通对于改善民生和打造群众满意工程的重要意义,增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协调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树立“公共交通优先”就是人民群众优先、绿色交通优先的理念,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用地优先、投资优先、政策支持优先、道路通行和信号优先,把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两型社会”、推动湖北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和完善优先发展的长效机制,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滞后的不利局面,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文明规范、安全可靠、保障有力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公共交通服务,使广大群众愿意乘公共交通,更多乘公共交通。到2020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我省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公共交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水平显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