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国资委〔2011〕63号)
各监管企业、各区市国资机构: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稽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国资委2011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其它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市政府国资委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和安全,依法对企业开展的调查、检查和稽核活动。
第二章 稽查机构和内容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稽查职能部门,承担组织、协调和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稽查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稽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第六条 稽查内容:
(一)企业在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中涉及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
(二)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三)企业在审计、评估工作中涉及违反执业准则及相关政策情况;
(四)服务企业的社会中介机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