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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湖北省大型排涝泵站调度与主要湖泊控制运用意见(修订稿)》的通知(2011)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湖北省大型排涝泵站调度与主要湖泊控制运用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鄂政发〔2011〕7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水利厅关于《湖北省大型排涝泵站调度与主要湖泊控制运用意见(修订稿)》,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北省大型排涝泵站调度与主要湖泊控制运用意见》(鄂政发〔1992〕76号)和《四湖地区防洪排涝调度方案(试行)》(鄂政发〔1995〕68号)从该《意见(修订稿)》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湖北省大型排涝泵站调度
与主要湖泊控制运用意见省水利厅(修订稿)

  湖北地处长江、汉水交汇地带,素有“千湖之省”之称,平原湖区面积广大,国民经济在全省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湖区排涝抗灾事关大局。为保证我省大型排涝泵站和主要调蓄湖泊汛期科学、经济、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更好地保护湖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大型排涝泵站调度与主要湖泊控制运用意见。

  一、排涝前的准备工作

  (一)为保证电力排水站安全、可持续运行,保护好工程设施,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水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足额落实泵站运行电费和维修养护经费,保证泵站及时开机运行。

  (二)汛前,泵站管理单位应按照省水利厅颁发的《湖北省电力排灌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对泵站工程和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测试,使工程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为保证泵站安全运行并能及时排除事故,必须做好机电设备零部件和易耗材料的储备工作。

  (四)对湖泊围堤,各地应在汛前进行检查维修,堤顶高程和断面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必须进行加高培厚,发现有险情的必须抓紧整险加固,保证度汛安全。

  (五)泵站与主要调蓄湖泊的调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凡受益区在一个县(市)的,由县(市)负责指挥;受益区跨县市,在一个地市内的,由地市指挥;受益区跨地市的,按跨地市流域性泵站调度运用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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