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探索符合家庭服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引导广大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三)促进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家庭服务业高端人才培养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家庭服务职业经理人培训,完善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家庭服务专业人才合理流动。
六、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的关系。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还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等权益。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定期公布当地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经实际协商确定。
(三)促进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和自愿的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根据参保人员需要按规定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四)健全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提高仲裁效率,努力将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