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一)推行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要积极做好家庭服务业各项服务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支持我省家庭服务企业参与国家家庭服务业相关标准的制订和实施工作,对参与标准制订工作的企业,按照《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市场监管。制订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设立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当地人力社保、商务部门备案。
(三)强化行业自律。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出台行业服务公约,推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组织开展技能比赛、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对成绩突出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协会,按照《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抓好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守信褒扬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全社会的诚信记录联网。
五、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调动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规模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行业协会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落实培训补贴政策,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和办法。各地要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加强职业院校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相关政策,加大对定向培训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