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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认真梳理现有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扶持家庭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表彰等多种形式,在项目扶持、房租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技能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宣传推介以及品牌家庭服务企业创建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扶持家庭服务业所需经费符合失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的,按规定予以列支。
  (五)落实税费等扶持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1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级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落实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服务业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15年,并按规定及时扩大范围。物业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家庭服务业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经税务机关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经税务机关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工回乡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实行收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登记服务、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地要积极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家庭服务业,做好重点社会养老服务项目用地保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实行社会养老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与一般工商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对有居家失能老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家庭其他成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助和免费技能培训。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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