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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2013年自治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4)县市级和城区财政局。

  县市级和城区财政局要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负责筹措落实本级财政配套的项目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

  (5)市卫生局。

  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将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备案;联合发展改革委对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协助财政部门指导建设项目工程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全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按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

  (6)城区卫生局。

  联合城区发展改革局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局;联合城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局;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或会同举办单位的公立医院成立联合建设业主机构,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招投标、管理和推进;协助财政局负责建设项目工程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定期组织检查、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按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

  六、工程管理

  (一)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规模和建设性质。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建设项目。

  (二)项目招投标和采购。

  1.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采购,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严格按照国家对利用国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规定执行,其中:土建工程类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类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服务类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50万元)的,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投资在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当地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确定招标采购的方式。

  2.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采购中,上一级的卫生、发改、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对下一级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建设项目以城区为单位统一组织进行招投标,城区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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