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协调解决本市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按质按时完成;
(7)监督项目资金下拨到项目城区,负责协调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8)按每年项目实施和管理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将本市建设项目的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项目实施督导、培训等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9)审核、汇总、上报和通报项目进度,通报项目实施情况,年终组织对本辖区内项目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10)组织项目管理人员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11)组织对各城区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3.城区项目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本城区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2)协调政府无偿划拨项目建设用地;
(3)根据工程进度协调划拨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实施效果负总责;
(4)按项目实施和管理计划,协调将本城区建设项目的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5)协调有关部门减免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的各种费用,免除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6)督促项目实施进度,检查工程施工管理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7)每二个月进行一次以上全面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以待备查,并按时上报项目进度,年终组织对本城区项目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8)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向市项目领导小组报送验收结果。
4.市、城区有关部门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联合财政部门转发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需要调整变更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经报自治区审核同意后批复调整;指导、监督项目招投标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2)城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的项目投资计划,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尽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监督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对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和申报,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3)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原则上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拨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下达到城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本地区财政配套资金,对本市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指导本市所辖地区的项目工程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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