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自治区支持55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其中:从性质上分,政府举办48个、公立医院举办7个;从建设形式分,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新建36个、乡镇卫生院转型8个、改扩建和修缮7个、购置业务用房4个。
2012年,自治区支持43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其中:从性质上分,政府举办36 个、公立医院举办7个;从建设形式分,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新建30个、改扩建和修缮7个、调剂公房5个、乡镇卫生院转型1个。
2013年,自治区支持18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全部是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新建和举办。
自治区支持各地区分年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详见附表。
四、自治区补助类型及标准
为适应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络布局的需要,建设项目分改扩建和修缮、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新建、调剂公房、购置业务用房等四种类型,并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分类型、分地区差异性补助。自治区补助资金不足解决基本建设的缺口部分,由机构所在的各地市级政府、城区政府(含县级市,下同)统筹负责。
(一)分类补助标准。
自治区采取分类方式对纳入自治区支持建设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给予补助,其中:扩建和修缮类型按每个150万元给予补助、调剂公房类型按每个2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新建类型按每个300万元给予补助、购置业务用房类型按每个3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分地区补助标准。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差异情况,自治区在上述分类补助标准基础上再实行分地区分档补助,即南宁市本级、柳州市本级、桂林市本级、北海市本级、防城港市本级、钦州市本级、玉林市本级,东兴市、凭祥市,自治区财政按第(一)点分类补助标准的90%给予补助;其余地区自治区财政按第(一)点分类补助标准的100%给予补助。
(三)市城区配套要求。
纳入自治区支持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市级和城区政府配套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如按上述第(一)、(二)点的资金筹措办法,自治区补助资金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总额超过70%比例的,自治区财政将按地方财政补助资金70%的比例对项目给予补助。
五、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