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21号)
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2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公开机制,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预算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对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带头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对预算公开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预算公开责任主体的职责,按照统筹规划、协调一致、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不断推进部门预算公开工作。要建立预算编制与预算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和内部协调机制,稳妥处理部门预算公开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部门预算公开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加快工作进度,扩大部门预算公开范围
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主动公开经市人大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报表,并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公开表格的数量、细化公开的内容。从2012年起,市政府直属机构的部门预算要全部提交市人大审查,并向社会公开。部门财政拨款情况表随同收支预算总表一并公开,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重点支出的,要将公开内容细化到款级科目,并配发具体说明。其他部门也要结合各自情况,积极推进部门预算的公开。
要妥善处理部门预算中的涉密信息。对部门预算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作区分处理,创造条件将不涉密的内容依法予以公开。对含有虽不涉密但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内容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合理确定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各部门要参照部门预算公开的体例和格式,推进部门决算的公开,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从2012年起公开本部门公务接待、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因公出国(境)等"三公"经费的预决算数据和行政经费支出决算。"三公"经费预算一经公开后,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