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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1〕200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43号)、《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促进再就业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先备案类,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43号)、《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转发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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