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1〕200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43号)、《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促进再就业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先备案类,试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43号)、《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转发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