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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附件2:
  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一览表

类型

资格

相关证明

报考地

备注

本市户籍考生

应届初中毕业生

本市户籍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

 

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

户籍所在区(县)

非本市户籍考生

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2012年6月16日仍在有效期内)人员子女

应届初中毕业生

主证人身份证,主证人、考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证以及相关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今后参加高考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往届初中毕业生

主证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以及相关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副联),主证人及考生本人户籍证明或其他亲子关系证明

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子女

应届初中毕业生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证明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往届初中毕业生

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定的各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子女

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和市教委共同核定名单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含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子女)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证明及与考生的关系证明、考生本人户籍证明以及上海市居住证件(《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原持有蓝印户口人员

区(县)公安分局核定名单

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

本市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

区、县政府台办出具证明

应届初中毕业(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在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外国籍考生

本市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

具有有效签证的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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