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程序
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
2.广泛研究论证,认真查找风险;
3.形成评估报告,提出评估建议;
4.认真组织落实,及时跟踪反馈。评估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组织专门机构会审、专家论证、开展社会听证、公开征集意见、走访群众及有关单位等方式进行。
(二)评估方法
对正在起草制定和今后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将廉洁性评估作为起草制定的重要环节贯穿其中。
1.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评估方法。一是起草部门评估。起草部门在法规、规章草案形成后,由部门行政监察机构组织有关方面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廉洁性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修改完善草案。评估报告和法规、规章草案一并按立法程序要求报送市政府法制办。二是政府法制办审查。市政府法制办要将制度廉洁性评估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法规、规章草案的申报、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报请审议等审查、修改的各个环节,认真组织有关方面开展评估工作,提出廉洁性审查意见。评估意见应与草案文本、说明一同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评估意见应作为议案的一部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方法。一是起草部门对照上位法和起草依据,评估制度合法性、科学性;二是部门行政监察机构组织有关方面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制度廉洁性和利益冲突,提出评估建议,形成评估报告,交起草部门研究修改。评估报告连同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同报送政府法制办。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起草部门的,由牵头单位纪行政察机构组织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要求高,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建立健全制度廉洁性评估领导和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各级行政监察机构要将制度廉洁性评估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认真参与其中,严格评估把关,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了解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要将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惩防体系和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负责、不积极,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边评边改,务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