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是否存在违法扩张权力、推卸责任,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情况;
6.是否存在违规或变相设置、设定行政职权,把部门利益法制化;
7.是否存在利用法定职权为本单位(或系统)谋取不正当利益;
8.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
9.设置的行政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10.程序设置是否合法、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民;
11.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依法经过必要的听证、论证、听取意见和风险评估;
12.规定的职权与责任是否一致;
13.权力来源是否合法,职责配置是否科学,监督制约措施是否科学、有效,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等。
三、组织领导和分工
(一)组织领导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级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都要成立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开展本地本部门的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监察机构负责。
(二)工作分工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含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和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其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提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规章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对其起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对已经公布实施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相结合,扎实稳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制定严格的时间进度表,并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制度开展廉洁性评估。
四、评估的程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