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农保的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和考核监督工作。行政村配备专职新农保协办员。负责做好新农保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工作,督促本辖区居民按时参保缴费,协助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开设新农保基金专户,储存省地县三级财政划入的新农保财政补贴资金和县社保经办机构划入的养老保险费收入,并按计划每月向社保经办机构划拨应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县民政局负责低保户和民政优抚对象中应参保对象的核实和参保动员工作;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中参保对象的核实和参保动员工作;县计生局负责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计生户参保对象的核实和参保动员工作。其他县直单位和部门根据职能性质,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关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党员和干部职工家庭成员符合参保条件的,要带头参加新农保;享受国家政策性补助(包括农村低保户、以及其他优抚对象等)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符合参保条件的,要主动参加新农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家庭成员符合参保条件的,要积极参加新农保。
第三十五条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的人员经费与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每参保1人不低于3元的标准核定安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新农保业务经办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金的,由新农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