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从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金余额外),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从失踪后的第7个月起停发养老金。失踪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的,按死亡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及时的原则对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每半年对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认证,及时上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编制新农保财政补助年度预算。每年度要按新农保基金支付总额的10%设立周转金和储备金,并对基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县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支出户只能在同一金融机构开设一个,不能多头开户。
第二十九条 新农保基金只能按规定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不得提前支取或挤占挪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基金安全和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新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新农保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缴、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六章 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政策落实,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工作。县人民政府将新农保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行年度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