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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并可跨年度补缴,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补缴的缴费年限,政府不予补贴。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动,在本县范围内的,只转移新农保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的户口迁出本县的,若迁入地已建立新农保制度,凭户口迁入地的户籍迁入证明和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到原参保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其新农保个人账户仍予保留,并继续计息,待有关政策出台后再作相应处理。
  参保人员因职业变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省、地的政策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金外),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有权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四章 待遇及领取条件

  第十九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二十条 凡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如老人自愿,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最长不超过15年。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最长不超过15年。达到年满60周岁时,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条件的,方可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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