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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村新农保协助办理员(以下简称“协办员”)负责组织本村人员参保,指导填写《印江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村委会初审确认,经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
  第八条 个人缴费。新农保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其他补助资金,由经办机构为参保人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地方政府补贴。按省政府规定,从启动之日起,对参保人员每年按时缴费的,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除省、地级财政各补贴10元外,县级财政负担10元。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户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两女结扎户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按照省、地、县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重度残疾和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农村居民参保,由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档次的50%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参保人,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档次标准全额缴纳。
  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被认定为一级或二级残疾的。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身份同时符合本方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档次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利息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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