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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参保人员因职业变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省、地的政策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金外),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权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四章 待遇及领取条件

  第十六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七条 凡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如老人自愿,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最长不超过15年。达到年满60周岁时,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 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条件的,方可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从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金余额外),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从失踪后的第7个月起停发养老金。失踪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的,按死亡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及时的原则对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每半年对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认证,及时上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县财政要按规定编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每年度要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总额的10%设立周转金和储备金,并对基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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