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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社区(居委会)协助办理员(以下简称“协办员”)负责组织本社区(居委会)人员参保,指导填写《印江自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社区(居委会)初审确认,经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第八条 个人缴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 地方政府补贴。按省政府规定,从启动之日起,对参保人员每年按时缴费的,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除省、地级财政各补贴10元外,县级财政负担10元。
  第十条 重度残疾和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城镇居民参保,县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档次的50%为其代缴;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参保人按最低标准全额代缴。
  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被认定为一级或二级残疾的。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利息组成。
  鼓励社区(居委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并可跨年度补缴,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补缴的缴费年限,政府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动,在本县范围内的,只转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的户口迁出本县的,若迁入地已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凭户口迁入地的户籍迁入证明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到原参保地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入迁入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予保留,并继续计息,待有关政策出台后再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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