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印江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城镇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1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全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增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为专门的经办股室。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登记、保险费的征缴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金的申领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对象及资金筹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申报手续,参保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以居民身份证为准,若遇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记载年龄不相符的,由县公安部门负责确认,没有身份证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