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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外宣传工作规定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外宣传工作规定
(2009年4月16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大对外宣传工作,提高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外宣传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正面宣传为主,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作用相适应,讲求政策性、指导性、真实性、时效性。

  第三条 对外宣传的渠道和形式:

  (一)上级人大系统主办的报刊、网站;

  (二)本县及县以上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

  (三)玉屏人大网站、人大机关刊物(包括人代会会编、常委会会刊、人大工作简讯)、玉屏公众信息网站、县级有关刊物。

  (四)其他形式。

  第四条 对外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开幕式、闭幕式和大会、各代表团会议的消息,代表专访,会议通过的有关议程、名单、工作报告、决议及大会公告等。

  (二)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消息,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任免名单。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及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一府两院”执行和办理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结果。

  (三)主任会议。听取的工作报告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地方立法工作。立法规划、立法进展情况,本县颁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常委会规章制度。

  (五)人大代表活动。代表履行职责、开展代表活动情况,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六)常委会有关日常工作。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工作评议、约见、质询等活动,常委会领导的重要活动内容。

  (七)其他方面。包括上级人大到我县调研、执法检查,常委会领导参与全县中心工作,乡镇人大工作,对外联席活动等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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