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督促办理办法
(2009年8月18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有效贯彻落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在会议闭会后5天内(节假日顺延),以常委会文件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印发和交办。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介、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一府两院”接到执行或办理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通知后,应在15日内提出研究处理意见报常委会及其相关办事机构。
第四条 对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执行或办理情况,“一府两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反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反馈的,应事先向主任会议书面报告。
执行或办理情况一般要求在四个月内书面报告。执行或办理时间长,四个月内难以完成的,半年内书面报告。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在要求的期限内书面报告。
程序性、批准性的决议、决定,一般不要求反馈。
第五条 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以下列方式反馈执行或办理情况:
(一)向常委会书面报告;
(二)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执行或办理情况;
(三)向常委会会议汇报执行或办理情况。
第六条 “一府两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向常委会提交的执行或办理情况报告,应对研究部署情况作简要说明,并按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内容逐条答复。
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负责对提交常委会会议的报告进行初审。
第七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由常委会领导牵头,相关办事机构具体督办。必要时,还可以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工委委员、县人大代表配合督办。
对督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难以协调的有关重要事项,督办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