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党员、干部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项目建设中有义务积极做好本人亲属的宣传、动员工作。
3、严禁党员、干部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项目建设过程中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土地管理、房屋拆迁等法律法规规定,漫天要价;
(2)不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
(3)不服从城乡规划管理与土地资源管理,未取得相关许可,以自建为由拒绝拆迁;
(4)不在法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拆迁;
(5)辱骂、殴打、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或机关单位授权的其他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6)以胁迫手段强行承揽挖、填、运等工程和供应沙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不允许其它车辆进入所辖村、组等地从事运输活动;
(7)擅自拔除标桩、标线,强行断电、断水、挖沟、堵路和拆毁正在建设的工程或施工设施;
(8)挑唆、煽动或组织他人阻碍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项目建设;
(9)其它干扰、阻碍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项目建设的行为。
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
党员、干部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行为规范要求(1)--(9)项内容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1、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作不良素质记录,并进行以下相应处理:
(1)诫勉谈话;
(2)责成写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3)通报批评;
(4)当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5)当年不予晋级(含技术职称)和5年内不聘任职;
(6)5年内不予提拔任用;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9)免职并调离原单位;
(10)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1)副县级及其以上干部由县委按程序上报处理;
(2)正、副科级干部由县委按有关程序作出决定;
(3)科员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处理过轻或不合理的按相关程序进行重新复议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