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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出售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人口、收入等状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对已登记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按家庭经济、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轮候购买,原则上就近购买,同等条件时,可采取抓阄等方式确定。轮候坚持以下顺序:

  第一顺序:无房户、特困户、孤寡户。

  第二顺序:独生子女户、优抚户。

  第三顺序:其他保障对象。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参与轮候。

  第七条 购买廉租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有房户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租赁房屋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备案)和承租房屋产权证明等。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一)在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5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一次性付款按建设综合成本价的70%计算出售;超过50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建设综合成本价出售。

  (二)出售价格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分期、分地点计算建设综合成本后制定,适时调整、公布执行。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成本由以下费用组成:

  (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项目规划、工程勘察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及附属设施、设备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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