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人口、收入等状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对已登记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按家庭经济、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轮候购买,原则上就近购买,同等条件时,可采取抓阄等方式确定。轮候坚持以下顺序:
第一顺序:无房户、特困户、孤寡户。
第二顺序:独生子女户、优抚户。
第三顺序:其他保障对象。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参与轮候。
第七条 购买廉租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有房户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租赁房屋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备案)和承租房屋产权证明等。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一)在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5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一次性付款按建设综合成本价的70%计算出售;超过50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建设综合成本价出售。
(二)出售价格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分期、分地点计算建设综合成本后制定,适时调整、公布执行。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成本由以下费用组成:
(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项目规划、工程勘察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及附属设施、设备工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