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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出售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出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出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出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的出售管理,维护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及《玉屏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玉府办发[2009]112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管理工作,县发改、物价、监察、民政、财政、国土、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条 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包括:

  (一)统一新建的廉租住房。

  (二)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收购、改扩建的廉租住房。

  第四条 有自愿购买意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的人员。

  (二)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00元。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五条 购房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受理其申请后,对申请家庭的住房、人口、收入状况进行初审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将公示结果报社区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张榜公示,并将公示人的申请材料移交县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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