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办法(试行)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83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及《玉屏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玉府办发[2009]112号)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和提高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时间:每年元月3日-3月30日。
二、申请条件(同时具备):
1.具有玉屏侗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在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的人员。
2.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5、未购买和租赁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三、申请材料:
1、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初次申请表。
2、低保领取证、相关优抚证明材料(复印件)。
3、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所在单位证明。
4、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
5、婚姻证明(复印件)。
6、收入证明(①社区(居委会)核实出具②所在单位证明③工资存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