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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1、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续租廉租住房。

  2、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租住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3、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租住资格: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损坏屋内设施;

  (2)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6)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7)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行为的。

  六、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廉租住房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收回。

  承租人在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费、收视费、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七、日常管理

  (一)合同签订。已批准实物配租的家庭,每次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廉租住房面积、租金标准、租赁期限、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二)租金收交。廉租住房租金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年向承租家庭收取。

  (三)日常核查。管理人员应经常性的对承租家庭有关情况进行核查(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闲置、骗租、恶意欠租、转借、转租、私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室内设施、结构等行为),对核查有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严肃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四)准入退出审查。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对承租家庭有关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予以清退。

  (五)物业管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须服从县住房保障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廉租住房公共部位发生的维修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列支,住户户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住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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