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县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我县廉租住房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及《玉屏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玉府办发〔2009〕112号)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和机构
1、本办法主要规范我县2008年以后以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和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入住对象资格审查、日常管理、退出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
2、廉租住房的具体分配、后期管理工作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二、申请租赁廉租住房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在本县范围内实际居住的人员。
②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③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00元。
④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三、申请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⑴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初次申请表。
⑵低保领取证、相关优抚证明材料(复印件)。
⑶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所在单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