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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十一)县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组织对生产领域的食品质量整治,依法查处生产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组织对国家有关食品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监督;负责食品检测机构的计量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等工作;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企业标准审查备案管理;负责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强制检验、加贴QS标志等措施,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负责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县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依法严格审查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有固定场所的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流通市场监管网络,督促经营企业落实食品进出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等,督促落实市场主管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严把市场准入关;对食品商标、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与抽查监测,开展食品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食品专项检查和重点食品的质量监测,依法查处食品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集贸市场及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印制行业的整治,坚决取缔擅自设立印刷点从事食品包装标识印刷的行为。

  (十三)县环保局:负责食品生产单位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种、养业遭受外来污染的调查处理;负责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主要种植、养殖基地及其周边污染源排污情况的监测与控制。

  (十四)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和参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起草和审查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十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积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和配合县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进行监管;组织对辖区内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组织部署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切实做到责任明确,职责到位,不断提高我县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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