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机关(单位)一年内受效能问责累计4人次(含4人次)以上的,给予该单位效能问责1次,取消该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六)机关单位当年受到2次以上(含2次)效能问责的,取消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资格及全体干部职工年终一次性奖金,并对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责令辞职,班子其他成员作组织调整;
(七)待岗或停职检查的期限为1--3个月。
第五章 效能告诫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问责问效线索来源:
(一)上级机关和县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计机关等提出的问责问效建议。
(三)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结果。
(四)所负责的工作被中央、省、地及县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查证属实的。
(六)工作督查中发现较严重的问题,口头要求限期整改而不改的;
(七)其他反映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问效的材料。
第十九条 问责问效决定由承办机关制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被问责问效人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问责问效情形的事实;
(三)责任的认定;
(四)问责问效的依据;
(五)决定机关的问责问效决定;
(六)不服问责问效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
(七)承办机关和日期;
撤销问责问效事项的,应作出撤销决定。
第二十条 县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对投诉、举报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受理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组织、纪检、人事部门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各乡镇和县各部门(单位)的效能告诫问责,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效能告诫问责,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