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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告诫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办事推托、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二)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十三)对应办理的事项不按规定办理、不作为或乱作为的;

  (十四)违反整脏治乱有关规定的;

  (十五)向项目投资者和建设单位强揽工程、强拉强运、强行供料等影响投资环境的;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参加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的;

  (十七)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提出购买指定商品、刊登广告、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十八)所主管和分管的工作被中央、省、地等新闻媒体、网站负面报道,经查证属实的;

  (十九)所主管和分管的工作被中央、省、地督查通报在全市挂末,在全省排名最后三名内的或被省、地黄牌警告的;年度考核在中央、全省、全市挂末或全县连续两年挂末的;

  (二十)在公共场所及网站等传媒上发表有损党委、政府形象的言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一)对部门(单位)财物保管不善,管理不到位,造成车辆、电脑等贵重物品被盗,或单位内发生火灾造成办公用品及档案文字资料损毁,经查证属实的;

  (二十二)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及非正常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1)辖区内群众及单位干部职工出现到北京和省、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非正常上访,管辖单位不及时处理,经查证属实的;

  (2)辖区内群众及单位干部职工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或其他的行为,管辖单位处理不及时,经查证属实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等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问责:

  (一) 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以及一次性告知制度的;

  (二) 弄虚作假,以借调、抽调、离岗学习、生病、陪护子女读书等名义,长期不正常上班的;

  (三) 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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