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告诫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党办发〔2011〕64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玉屏侗族自治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告诫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5日
玉屏侗族自治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告诫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作风,加强对机关干部职工的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垂直管理部门及其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行为的告诫问责。
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违反工作纪律,损害公共利益或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