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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八、经费保障

  (一)服务对象补贴。政府给予无偿服务对象平均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低偿服务对象平均每人每月补贴75元。

  (二)工作经费补助。根据服务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给予试点服务机构一定的工作经费,如开展无偿服务的,按试点所服务的对象数量每人每月给予50元工作经费;开展低偿服务的,按对象数量每人每月给予25元工作经费。此外,对试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一次性补助5万元,作为本次活动的启动资金。

  根据事权和财权相对应原则,以上服务对象补贴、工作经费补助和启动资金,各县(市)自行负担,各城区按市、城区财政1∶3的比例分担。

  九、政策扶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精神,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在居民用电、用水及电话等电信业务方面享受优惠和优先照顾。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认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老年服务机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对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可按桂政发〔2009〕3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兴办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实体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十、监督和管理

  (一)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要如实填写《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申请表》(附件2)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登记表》(附件3),如发现有不实行为,取消其服务对象或服务人员资格。

  (二)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合同》(附件4)及《服务员承诺书》(附件5),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三)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每次结束服务后,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按要求如实填写《服务情况回单》(附件6),每月一次交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回单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开展试点工作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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