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低偿服务对象:具有本辖区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1)7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低保老人和重点优抚老人;(2)月收入600元以下生活不能自理的独居老人或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3)与残疾子女生活的百岁老人。
(三)有偿服务对象: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老年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试点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或要求提供服务(可委托亲属办理),并提交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低保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材料)、优抚定补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五、审批程序
(一)初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收齐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并张榜公布申请人有关情况,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报街道办事处。
(二)复审。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核准。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的居家养老指导中心收到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同意申请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工作机构
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和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网络,共同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市民政部门设立居家养老指导中心,负责对居家养老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部门,宏观管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并对方案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核定居家养老资金的拨付;各县(市、区)街道(乡镇)办事处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责任单位,建立本地区老年人信息库,掌握老年人需求和供给信息,对申请政府补贴对象的资格进行复审、评估和公示,监督检查并指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社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负责服务员招聘、考核、调配、补贴兑付等工作,与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与服务对象依法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质量跟踪检查制度,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服务队伍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由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培训大纲及培训内容、技能标准。服务人员经专业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同时,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及党员义工、社会义工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