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保险赔偿标准。被保险对象的房屋受损后,房屋全部受损的,按5000元赔偿;房屋部分受损的,按恢复房屋原状所需的修复费用计算赔偿金额。每户每年最高赔偿金额为5000元。具体理赔办法按保险协议界定办理。
(十二)理赔方式。发生保险事故时,由受灾被保险对象或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的县级支公司报案,县级支公司会同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核实灾情后,与受灾被保险对象共同协商确定保险赔款金额。理赔工作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县级支公司具体负责,并在达成赔偿协议后5日内支付赔款。
(十三)保险赔偿金使用原则:保险赔偿金由承保单位统一支付给被保险对象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并用于被保险对象的灾后恢复重建,实行专款专用。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房统保工作,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应分担的保险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保险费按时全额支付。如县(市、区)财政部门到期不能按时缴款,为了不影响农户投保理赔,按时执行协议要求,市财政将通过专项上解扣款。
(三)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承保单位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政府出资办理农村住房统一保险的重要意义;要教育被保险对象遵照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被保险房屋的安全,当被保险房屋遭受损失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通知承保单位的当地县级支公司或当地民政部门,协助查勘。
(四)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与承保单位共同负责农房统保的具体工作。发生大面积灾害事故时,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承保单位的县级支公司组织专门的理赔工作组开展理赔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报告理赔工作进展情况。
(五)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险赔偿金的管理,建立专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险赔偿金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保险赔偿金真正用到受灾被保险对象的恢复重建上。
附件:2010年度梧州市农房保险投保金额分担统计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