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在全市开展农村住房统一保险工作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0〕139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农村群众抵御灾害的能力,确保全市农户房屋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缓解政府救灾压力,提高政府救助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10年继续在全市开展农村住房统一保险(下称农房统保)工作,由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出资为全市农村住房统一办理商业保险。现将农房统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
(一)被保险对象。我市所辖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苍梧县、岑溪市、藤县、蒙山县的所有农村户口住户(特指2009年底在梧州市辖区公安部门办理了户籍登记的“农业家庭户”的住户)。
(二)保险房屋范围。属被保险人所有且坐落于乡村、有人常住的房屋,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保险房屋的具体范围由保险协议界定。
(三)保险责任。因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由承保单位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协议界定。
(四)承保单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作为承保单位。
(五)保险协议签订。市政府委托市民政局与承保单位签订农房统保协议。
(六)保险期限。自2010年5月30日0∶00起至2011年5月29日24∶00止。
(七)保险费标准。“两属两户”保险费12元/户,“其他农户”每年保险费为10元。
(八)保险金额。每户每年保险金额为5000元。
(九)保险费来源。“两属两户”的保险费由自治区财政补助一部分,市财政、县(市、区)财政投入一部分,具体分担比例为:自治区财政承担6元,市财政承担2元,县(市、区)财政承担4元。“其他农户”保险费采取自治区财政补助一部分,市财政、县(市、区)财政投入一部分,农户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办法解决,具体分担比例为:自治区财政4元,市财政2元,县(市、区)财政3元,农户1元。
(十)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费的支付由市财政局统一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支付,各县(市、区)财政应分担的资金部分(见附件)必须在2010年7月25日前上缴市财政局(账户名称:梧州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梧州市区红旗农村信用社合作社怡景分社,账号:455812010100356616)。农户个人投保部分的金额,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收取后缴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