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D级危房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政发〔2010〕50号)
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梧州市D级危房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梧州市D级危房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梧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管理,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规划停建区城镇居(村)民个人建房问题的通告》(第4号)划定的规划停建区内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城镇居(村)民的私有房屋。
第三条 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的房屋。具体划分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第四条 具有合法手续、权属明晰的D级危房,可以申请拆除重建。但位于山体边坡或地质灾害隐患地区的房屋,必须先经城区地灾办出具意见,具备建设条件的,方可申请拆除重建。
第五条 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原则:
(一)按原使用性质、原房屋产权合法层数审批;
(二)不得影响邻屋通风、采光、安全;
(三)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带内、骑楼城环境整治范围及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房屋,必须按相关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四)成片的D级危房由政府收购并统一规划建设;单栋的D级危房由业主自行拆除重建,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建清水墙及竹筒屋;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D级危房,不得拆除重建,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