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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政府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市区及所辖县(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六条 市房改办作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的配套措施;

  (二)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负责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检查、监督;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的招投标工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

  (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销售对象。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八条 市发改、规划、房产、财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全市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一条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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