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发〔2007〕110号)执行。市级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人员编制的数额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编制数按每万居民配备2至3名全科医师和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2至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及护士的比例按1∶1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编制总数的10%。
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3.岗位设置。乡镇卫生院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70号)和《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89号)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3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共卫生岗位。岗位设置方案由乡镇卫生院提出,报县(市、区)卫生、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部门核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岗位设主任、副主任(兼职)各1名;卫生技术岗位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检验、医学影像等人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岗位设置方案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人社部门核准。
4.负责人聘用。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实行聘任制。在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者范围内,分别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择优聘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所属医院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聘任。
5.在岗编外人员确认竞聘资格考试考核。符合自治区卫生厅、人社厅、编办、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确认竞聘资格过渡考试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卫办〔2010〕85号)规定条件的在岗编外人员,统一参加自治区组织的聘用人员过渡考试和县(市、区)组织的考核。经考试和考核取得竞聘资格的人员方可参加单位全员竞聘上岗。
6.全员竞聘上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总额控制,要合理使用编制,预留l0%编制。